Article 36

In force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子女入学、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信息采集和居住证申领等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