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完善危机干预、帮扶救助等心理健康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和危机干预服务,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门服务小组和应急处置队伍。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采取就业培训、安置帮教等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正常生活。
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依法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