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面巡防、社区防控、行业场所管控、单位内部防控、公共交通防控、网络空间管控等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部门联合巡防机制,全面整合警务人员、网格员、保安员、志愿者等常态化防控力量,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
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用平台,完善智慧公安检查站、智慧安防小区、数字门牌、公共交通安保智能防控等技防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