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聚焦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前端调处、实质解纷、后期修复等重点环节,实施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

建立完善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中立评估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鼓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枫桥式村(社区)”建设,发挥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在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提升基层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能力。

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加强与基层的联系,通过社情民意联系日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反映人民群众诉求,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