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既有建筑改造,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应当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并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存在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目录清单,优化消防验收备案程序。依法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鼓励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等提升消防安全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