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老旧住区自主更新工作,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的改造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老旧住区实施自主更新的需求,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相关主体申请或者项目需要,推动更新意向达成,推进项目实施。

老旧住区物业权利人实施自主更新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配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权利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支付改建成本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