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更新范围、更新方式、更新内容、设计方案、建设计划、成本测算、效益分析、资金筹措、产权办理、运营模式等内容。
实施主体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充分协商,并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进行指导。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复杂的城市更新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专家论证和审查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