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船舶航行应当满足航道的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要求。航道的船舶安全通航尺度,干线航道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支线航道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辖区水路交通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采取限制或者限时通航、单向通航、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

(一)恶劣天气、异常水情、自然灾害;

(二)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三)影响航行的内河交通事故;

(四)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