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沿江、沿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规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对港口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形成安全评价报告,并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