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对干线航道网规划内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高于航道现状技术等级的航道,实行航道规划控制,控制范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和航道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航道规划确定。

在航道规划控制范围内,规划、建设永久性设施的,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控制的要求。

航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规划控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航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被划定为规划保留区的,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