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养护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家和省明确用于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社会资本投资;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向过往船闸的船舶收取船舶过闸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环保设施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港口、水利、市政、渔业、文化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