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参与鉴定的有关专家有必要出庭的,有关专家应当出庭作证;有关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人民法院同意,有关专家可以通过视频、音频传输技术等远程在线方式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作证的专家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