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初步处置措施:

(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

(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

(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

(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