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经营、屠宰、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