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对封锁的疫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染疫、病死动物以及易感染的同群动物,进行扑杀、销毁或者作无害化处理;
(二)禁止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运出疫区以及易感染的动物进入疫区;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疫病普查、监测,并按照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注射;
(四)疫点出入口和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配备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运载工具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五)疫点、疫区内的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以及动物粪便、垫料、受污染的物品,应当作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六)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屠宰和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封锁疫点、疫区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