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并即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