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