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的就地保护,选择本地区珍贵、濒危物种和极小种群、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建设相应的保护区域,依法实施抢救性保护;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在绿化建设中普及应用乡土适生、适地植物。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依法开展珍贵、濒危物种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研究,促进野外种群保护和恢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