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保护要求,因地制宜在本地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之间科学构建生态廊道,统筹开展不同空间区域协同保护,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分布有珍贵、濒危物种和本地区特有物种的区域,以及重要物种聚集、生态完整性程度高、有重要生态连通作用的其他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开展系统保护,可以按照规定设立相应类型的生态保护区域,实现生物多样性有效和长期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