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工委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