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主任会议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