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四)违法扣押道路运输车辆;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