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规范运营,不得擅自终止经营或者向社会发布关停公告。确需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进站经营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关闭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