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并及时更新,严格督促场内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情形的,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查验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或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动物产品,严格遵守区域隔离规定,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发现未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食用动物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