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本市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