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