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向起草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和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与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提出立项申请,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未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书面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