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在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学管理、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吸收再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和履行技术合同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