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申请,续签租赁合同;也可根据需要优先申请改办出让手续,改办出让的最高年限,为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减去已租赁的年限。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土地使用者拆除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