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招标出让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截标前三十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要求和招标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资料,或者直接向投标对象发出邀请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投标;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和未中标者分别发出通知书;

(四)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中标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