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组织对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培训工作;

(三)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协调、指导;

(四)受理和查处涉及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其他各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