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或者逾期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隐匿或者拒不归档应当归档的资料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发生所列情形前未办理档案事前备案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所列情形后未及时办理档案事后备案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隐匿、变卖实物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收集和集中管理的档案和其他具有凭证作用的资料不完整、损毁或者影响其正常利用的;

(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档案未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电子目录及公文原文电子数据的。

前款第四项中有关单位拒不移交档案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追索相关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