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参观、访问的;
(二)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举办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的;
(三)实施列入市、县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普查项目及财政投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在市、县(市、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前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