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化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道路绿地、绿地内水面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内除公共绿地以外的其它绿地;

(四)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和防灾等的绿地;

(六)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和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七)园林绿化设施:亭、廊、花架、假山、水榭、喷泉、休息凳(椅)、围栏、围墙、雕塑、园灯、园路、游船以及游戏和园林绿化宣传等设施;

(八)观赏动物:公园、动物园、游园内用于观赏的各种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