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地表植被、改变原有地貌特征,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均须按剥离面积、占用面积和压没面积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同时必须负责治理。无能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治理费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补偿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补偿费和治理费应专户存储,全部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