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方开荒、挖砂、采石、取土:

(一)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地;

(二)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江河两岸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地带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地带;

(三)易发生山崩、滑坡、塌方地段;

(四)其他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调查与划定禁止开荒和挖砂、采石、取土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