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级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村、社具体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保护面积、保护地块。
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标志规格、内容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标志。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问题按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