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履行治安防范义务、遵守运营治安管理规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时,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督促其限期整改;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行业监管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