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运、寄存物品时实行实名登记;

(二)进站、乘车时按要求接受安全检查;

(三)不得违法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不得殴打、拉拽、辱骂驾驶员,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携带婴幼儿乘客等设置的专座,以及恶意占座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秩序;

(六)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七)不得乞讨、卖艺、售卖物品;

(八)精神病患者乘车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九)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不得损毁、占用公共交通工具;

(十)法律、法规关于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