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公共交通工具、治安防范重要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视频监控应当达到全覆盖、无死角、图像清晰。视频监控图像回放、保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将公共交通工具和驾驶员基本信息、公共交通工具历史轨迹等静态数据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状态、实时定位、音视频等动态运营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查阅、调取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视频监控图像及相关数据时,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