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供水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具体责任,落实基础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将维修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节约用水、履行水费缴纳义务,规范用水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