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结算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设备;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负责户内供水设施设备管护工作,防止漏水、冻管、爆管等情况发生;

(七)承担新增集中供水工程的入户管网部分所需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