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正确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