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支持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开展家庭监护监督和评估工作。

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学业辅导、关爱陪伴、困难帮扶等服务,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