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组织建立教育、心理、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推动家庭教育工作专业化、规范化。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