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