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域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