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监管工作人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快速检测、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识宣传、教育和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引导,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协管员开展工作。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