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并留存追溯凭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