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以及农药、兽药残留等的溯源和整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环境监测、风险防控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